關于預拌干混砂漿試驗室儀器配置生產企業的驗收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考核和驗收,切實提高預拌干混砂漿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我辦組織制定了《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預拌砂漿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加快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建設步伐,規范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考核和驗收,切實提高預拌干混砂漿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根據浙江省商務廳、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技術條件》的通知(浙商務聯〔2010〕92號)和浙江省散裝水泥辦公室《關于開展全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散辦〔2010〕41號)的規定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干混砌筑、抹灰、地面砂漿(以下簡稱預拌干混砂漿) 生產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推薦標準》(浙散辦〔2008〕20號)的生產企業。
第四條 省、設區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市散裝辦)負責做好符合規劃要求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工作。
*章試驗室驗收條件
第五條 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的驗收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試驗室配備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取得省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浙江省干混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
(二)具有法定檢測資質(省級)單位出具的企業預拌砂漿產品型式試驗報告;
(三)企業按《全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評分標準表》(詳見附件1,下同)要求自查,得分不低于120分。
第六條 申報試驗室驗收的企業,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全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評分標準表》自查評分表;
(二)預拌干混砂漿檢測項目的操作規程或標準;
(三)預拌干混砂漿檢驗設備、器具清單;
(四)試驗室負責人、檢驗人員職稱或學歷復印件;
(五)試驗室負責人、檢驗人員的《浙江省干混砂漿試驗人員崗位培訓合格證》復印件;
(六)預拌砂漿產品型式試驗報告復印件;
(七) 試驗室平面布置圖。
以上提交材料要求以書面合訂本形式裝訂,數量10本。
第七條 全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評分標準:滿分150分,120分以上合格。具體分項評分內容及要求見《全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評分標準表》。
第三章試驗室驗收程序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要求的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可在浙江省散裝水泥信息網下載《全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評分標準表》,按照相關要求如實自查打分,報企業所屬市散裝辦初審。
第九條 市散裝辦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申請試驗室驗收的企業進行現場核實,初審驗收條件;對符合驗收條件的生產企業在五個工作日內簽署初審合格意見,上報省散裝辦。
第十條 省散裝辦在十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驗收專家組,依據《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技術條件》及《全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驗收評分標準表》進行現場驗收打分。對驗收合格的企業,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由浙江省散裝水泥辦公室頒發《浙江省預拌干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合格證》,并在浙江省散裝水泥信息網上予以公布。驗收不合格的企業,須按驗收專家組提出的整改意見要求進行認真整改,符合驗收條件后方可再次申請驗收。